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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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2296.55元(2017.4.1-2021.4.30),并继续按合同约定标准250.95元/月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以拖...
发布时间:2022-03-04查看详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李*以上述理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22-03-04查看详情>>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3日,原告公投公司(甲方)与被告郭**(乙方)签订《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使用,租赁期2年,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
发布时间:2022-03-04查看详情>>
对该案作出(2020)黔0111民初8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贵阳小河茂锦工具经营部应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贵阳小河茂锦工具经营部支付案款175087.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526.00元。因被执行...
发布时间:2022-03-04查看详情>>
本院认为,潘*、贵州企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的请求,贵州企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潘*撤回起诉的申请也予以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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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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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沈**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发布时间:2022-03-04查看详情>>
原告游**诉称:2021年1月24日,原告在被告的雇佣下做工(木工)。由于三角梯滑倒,原告从三角梯上摔落地上,导致原告头部、胸部、腹部、腰部严重受伤。因伤情严重且复杂,原告经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被送往贵州省人民医院治疗,经过33天的治疗...
发布时间:2022-03-04查看详情>>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居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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