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让法律难以面对的痛

来源: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0-29 浏览次数:382次

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谈及校园暴力事件涉及到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直接施暴者、帮助施暴者、附和者、旁观者和受害者。想要深入了解校园暴力事件,要从各方的主观心理状态入手。通常情况下,直接施暴者有可能是学生、教师也有可能是校外的社会人员,施暴的学生既可能家庭条件、外在条件优越、被老师偏爱、被很多同学拥护,也有可能家庭条件、自身条件存在缺陷、游离于校内和社会;而施暴的老师,通常在学校拥有难以撼动的地位和不容置疑的权威,对学生施以人格侮辱甚至体罚;校外社会人员,往往是流氓团体甚至是黑社会团体。帮助施暴者,通常也拥有施暴的欲望,但不足够具备勇气和能力,惧怕被大部分同学孤立,怀有从众的心理,尽管他们不主导暴力事件的实施,但其存在对受害者产生的身心伤害绝不低于直接施暴者。附和者和旁观者,是暴力事件的助推力,尽管他们对于受害者并不直接实施伤害行为,但是其对于校园霸凌的默认和放纵导致受害者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也是导致暴力事件升级的重要原因之一。受害者通常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或家境穷困、家庭破裂,或身体条件存在缺陷,或性格孤僻不合群,或有常人难以理解的怪癖,种种原因造成受害者成为学生中的异类,缺少自我保护能力和反抗能力。校园暴力事件的主体特征之复杂,即造成了解决问题的困难性。


校园霸凌的原因,主要在家庭方面、学校方面、社会方面、法律规制方面。首先,原生家庭的问题是对于霸凌事件当事人影响最深刻的,家庭破裂、家庭暴力等等问题都会对未成年人留下不可磨灭的心灵创伤,使其可能发展为具有高攻击性、难以自控、低羞耻感、缺乏责任感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当未成年以畸形的方式解除性、解除武力,那么校园霸凌事件发生的危险就大幅提升;其次,在当今应试教育的体制下,我们很难期待校方可以为学生提供足够的自我保护引导、道德教育和性教育,老师也很难照管到学生在校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尽管现在社会上对于校园霸凌事件的曝光度和关注度已经较之前升温,但是隐藏在死角的暴力事件屡禁不止,舆论也尚未上升到能够实在维护校园安全、打击暴力侵害的高度,更难以解决的是,社会阴暗面已经越来越难以抑制地渗入到青少年的世界,对于缺乏辨认能力、自控能力和自保能力的青少年造成了不良影响。


其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校园暴力事件的预防和处理都存在缺陷:青少年的身心发育尚未健全,不具备完全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控能力,所以青少年司法更应聚焦于使触碰法律底线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引导,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我们必须对其实施针对性地教育、惩戒,对不良行为加以矫正。很多国家和地区有专门的少年法,但是我国现有的对于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处理依附在成年人的司法体系中,《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予追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根据《刑法》 定罪量刑,比照成年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法律不具备提前的干预措施和事后的支持体系。


其二,《未成年保护法》落实不到位,也是引发校园暴力事件的原因之一。法律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然而现实情况是,许多父母忙于工作或缺乏青少年教育的常识,不能恰当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良信息在网络上难以禁止;学校对于实施校园暴力行为的青少年很难专门教育,对于受害学生也很难合理疏导。


针对以上情况,要想合理解决校园暴力问题,必须强化正当的安全教育、道德教育、性观念教育,提高校方和家长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危害的重视程度,提供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健全专门的青少年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未成年校园暴力实施者监护人的民事赔偿金额,维护并落实国家监护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


由校园霸凌所引发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愈演愈烈,随着各地校园暴力的发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支持者认为我国法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周岁,已经不能适应现在互联网信息时代背景下青少年身心早熟的现实情况。也有很多人提出质疑,青少年进入监狱是更有可能被教化还是更可能被同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不管我们如何探讨更加合适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这一初衷是绝对不能否认的。刑事责任年龄是通过心理学、社会科学、生物学知识和我国具体实际等多方面综合分析而来,所以我们必须十分审慎地讨论刑事责任,是年龄的问题,也同时必须对于持续攀升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法律加以关注和回应。


校园生活在青少年日常生活中占据绝大部分比重,对青少年的人格发展具有深刻的意义。贵州律师事务所谈到维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是我们落实社会主义法治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同时也是立法司法实践最必要的课题。我们的法律,不仅不能说是“纵容未成年犯罪”,恰恰相反,还没有切实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保护。所以,校园霸凌问题不容回避,需要多个方面的协同解决,才能还校园一份应有的宁静和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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